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貿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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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LAWRENCE LIN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
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精
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
國貿上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
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