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貿上字第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松鈞李昆曄楊舒嵐

上訴人
LMNT ACCESSORIES LLC
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LIN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

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精

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

國貿上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

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貿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