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
- 上訴人
- 黃韻頻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黃凱琳
- 訴訟代理人
- 黃宇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開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家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壹萬零玖佰肆拾柒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且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參照)。再按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成杰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主張其應繼分為1/5,經原判決分割系爭遺產。上訴人雖僅就原判決附表甲編號31所示遺產及分割方法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上訴效力仍及於訴之全部,合先敘明。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起訴分割遺產所受利益為準,即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依被上訴人應繼分比例定之。系爭遺產於起訴日之價值為122,054,733元,有附表「證據所在」欄所示證物可憑,被上訴人應繼分比例為1/5,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410,947元(122,054,733×1/5=24,410,94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34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6,647元(本院卷34頁),尚欠繳323,697元(340,344-16,647=323,697),其上訴未備法定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附表:黃成杰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金額除標明者外,均為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名稱 內容 權利範圍或股數 102年12月13日死亡日遺產價值 108年1月3日起訴日遺產價值 證據所在 被上訴人主張分割方法 原審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7/10000 (與編號4、5建物價值併計如編號4、5所示) (與編號4、5建物價值併計如編號4、5所示) 108秉估字第10804011-2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2、63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62/10000 38,266,520元 36,002,280元 108秉估字第10804011-1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3、64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0號23樓) 全 4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8樓) 59/100 18,952,990元 18,545,000元 108秉估字第10804011-2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2、63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5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房屋地下三層停車位) 1/153 1,800,000元 1,800,000元 6 股票 一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0股 4,080,854元及其孳息 3,583,621元及其孳息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鑑定報告書,卷1第548頁 一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59頁 兩造各取得1/5為4,000股,因上訴人黃韻頻已取得2,000股,故僅再分得2,000股。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7 股票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320,000股 22,674,118元及其孳息 16,463,539元及其孳息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鑑定報告書,卷1第548頁 兩造各取得1/5為264,000股,因上訴人黃韻頻已取得132,000股,故僅再分得132,000股。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8 股票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35,000股 5,604,099元及其孳息 9,202,845元及其孳息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鑑定報告書,卷1第548頁 一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61頁 兩造各取得1/5為87,000股,因上訴人黃韻頻已取得43,500股,故僅再分得43,500股。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9 股票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2,077股 402,164元及其孳息 166,662元及其孳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臺灣證券交易所102年12月艾笛森收盤價,卷1第14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0 股票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10,500股 203,435元及其孳息 271,071元及其孳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鑑定報告書,卷1第548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1 股票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7,237股 953,662元及其孳息 (55,125股) 1,176,647元及其孳息 (67,237股)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附股東分戶卡明細,卷1第21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920,237元及其孳息 抵繳遺產稅後餘629元及其孳息 華南商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9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092元及其孳息 0元 華南商銀綜合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9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1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21,826元及其孳息 165元及其孳息 華南商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10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5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47,607元及其孳息 (被上訴人附表誤載47,507元) 89,380元及其孳息 中國信託存摺及交易明細,卷1第105、20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6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6781.15美元及其孳息 0.56美元及其孳息 中國信託綜合外幣存摺明細,卷1第11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依臺灣銀行108年1月3日匯率30.455計算為206,520元 依臺灣銀行108年1月3日匯率30.455計算為17元 原審卷二第376頁 17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000,000元及其孳息 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函及函附交易明細,卷1第19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18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365元及其孳息 265,750元及其孳息 (被上訴人附表誤載為265,849元) 永豐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交易明細,卷1第117、26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9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0,000人民幣及其孳息 0元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函附明細,卷1第25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依臺灣銀行108年1月3日匯率4.386計算為175,440元 0元 原審卷二第378頁 20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22.94人民幣及其孳息 2670.85人民幣及其孳息 (被上訴人附表誤載為2673.19) 永豐銀行外幣組合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123、27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依臺灣銀行108年1月3日匯率4.386計算為1,855元 依臺灣銀行108年1月3日匯率4.386計算為11,714元 原審卷二第378頁 21 存款 楊梅幼工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7,992元及其孳息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1頁 存摺交易明細卷1第13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2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3元及其孳息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及函附明細,卷1第23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23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8,000元及其孳息 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函附明細,卷1第20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24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原告誤載為000000000000「5」) 0.32美金及其孳息 0元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函附明細,卷1第26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依臺灣銀行108年1月3日匯率30.455計算為10元 0元 原審卷二第376頁 25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及其孳息 284元及其孳息 永豐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13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6 債權 對一銘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 3,401,599元 3,650,000元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61頁 各股東資金進出紀錄明細表,卷5第475頁 105年3月23日資產負債表,卷5第481頁 由上訴人黃韻頻單獨取得,黃韻頻應另補償黃家琳、黃凱琳、黃宇君及徐金玉之繼承人各730,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7 債權 應領未領永豐銀行基金贖回款債權 129,843元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X X 28 債權 應領未領永豐銀行基金贖回款債權 132,863元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29 債權 應領未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存單債權 1,426元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30 債權 遭領之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存款所生之不當得利債權 2,000,030元 (黃成杰死亡當天由徐金玉電匯至徐金玉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及函附取款憑條資訊,卷2第5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1 債權 遭提領之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存款所生之不當得利債權 1,020,000元 (由黃韻頻於102年12月13日分別提領現金120,000元、900,00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及函附取款憑條資訊,卷2第51至52頁 由黃韻頻單獨取得,黃韻頻另應補償黃家琳、黃凱琳、黃宇君及徐金玉之繼承人各204,000元 。 由黃韻頻單獨取得,黃韻頻另應補償黃家琳、黃凱琳、黃宇君及徐金玉之繼承人各204,000元 。 32 債權 遭提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存款所生之不當得利債權 1,600,000元 (黃成杰死亡當天,由徐金玉以轉帳方式提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附存提款交易憑證,卷2第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3 債權 黃成杰死亡翌日遭提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存款不當得利債權 102年12月14日遭提領右列金額 38,000元 (黃成杰死亡翌日,由不詳人士以金融卡方式,以30,000元、4,000元、4,000元分3筆提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函附明細,卷1第20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4 債權 應收一銘科技工業(股)公司減資款債權 8,800,000元 (暫存於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一銘科技公司帳戶內)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變動及股利明細表,卷2第23頁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57頁 由黃韻頻單獨取得,黃韻頻另應補償黃家琳、黃凱琳、黃宇君及徐金玉之繼承人各1,760,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5 股息 艾迪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息 12,661元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函,卷1第241頁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付支票查詢資料畫面,卷3第4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6 股息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 79,061元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卷1第223頁、卷3第53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7 股息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息 190,194元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附明細表,卷1第219頁、卷3第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8 股利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17,350,860元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變動及股利明細表,卷2第23頁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5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9 股利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727,178元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變動及股利明細表,卷2第27頁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61頁 華南銀行函及函附明細,卷3第38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0 遺產管理費用 桃園市○○區○○路0000號23樓管理費用 -372,680元 103年、104年支出明細表,卷1第1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1 遺產管理費用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8樓管理費用 -318,044元 103年、104年支出明細表,卷1第1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2 遺產管理費用 支出項目請參附表丙 -302,131元 (計算方式請參判決貳、五、㈡、7所示) 相關收據及稅單,卷3第85至27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總 計 122,054,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