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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上訴人
顏金標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被上訴人
蘇麗美
被上訴人
顏麗珠
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金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中敘明「追加之訴部分,亦無理由,應併予以駁回」,惟主文欄有漏未諭知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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