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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勳煜陳郁婷李姝蒓

上訴人
洪振松
被上訴人
洪振郎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係以其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被上訴人。又系爭房屋原為兩造母親訴外人洪蘇冊所有,洪蘇冊死亡後,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2月3日以遺囑繼承原因登記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上訴人則爭執洪蘇冊所立遺囑之真正,並對被上訴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現由上訴人上訴二審審理中(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因被上訴人是否為系爭房屋所有人而得請求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以前開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而該法律關係會牽涉到上訴人是否有居住使用系爭房屋之合法權源,即顯會影響本案判決結果,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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