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和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瓶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時宇律師
- 被上訴人
-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容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法定代理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