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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上訴人
高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訴訟代理人
鄭愛秋
訴訟代理人
鄭愛春
被上訴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萬信昭

孫銘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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