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宸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451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呂宸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弘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黑色幽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朱益輝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抗告法院為假扣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2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104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要旨參照)。抗告人 就原法院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即有防止相對人因知悉假扣押聲請之事而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則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自不應使相對人預先知悉假扣押聲請之事,爰不另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萬弘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萬弘公司)、黑色幽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黑色幽默公司)分別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109年7月30日,均邀 同相對人朱益輝(下逕稱姓名,與萬弘公司、黑色幽默公司合稱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50萬元。嗣自111年4月30日起,萬弘公司及黑色幽默公司未依約繳息還本,經伊催告後,相對人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萬弘公司、朱益輝之借款尚積欠本金55萬3,694元, 及自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黑色幽默公司、朱益輝之借款尚積欠本金40萬7,253元 ,及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7%計算之利息 ,暨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經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尚有其他債權人對萬弘公司、朱益輝取得本票裁定、民事確定判決在案,顯示相對人資金週轉不靈,已達無資力狀態。經伊催告後,相對人未曾提出還款方案,拒絕清償逃避債務之意圖明顯。又朱益輝曾於109年間提供名下宜蘭縣○○鎮○○0段000○號建物及坐落 之同段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作為擔保,向伊申 貸房屋擔保貸款,迄今尚積欠伊約481萬元,加上相對人連 帶債務貸款約97萬元,合計尚積欠伊約578萬元,再加計訴 訟費用、強制執行費用、利息及違約金等,顯已超過最高擔保債務額574萬元,已達無資力之狀態。朱益輝復分別於110年6月1日、同年11月19日將系爭房地及同段000建號建物及 坐落之同段000地號土地,設定第2順位最高限額65萬元抵押權、第3順位最高限額180萬元抵押權,為增加負擔或對財產不利之處分。相對人現存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清償狀態,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伊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向原法院聲請准伊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原裁定駁回伊假扣押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伊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於96萬0,947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 謂請求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主張萬弘公司、黑色幽默公司各邀同朱益輝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其借款100萬元及50萬元,詎萬弘公司、黑色 幽默公司迄今尚分別積欠55萬3,694元、40萬7,253元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通知、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見原法院卷第23至71頁),堪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釋明。 (二)就假扣押之原因,抗告人雖主張已有其他債權人對萬弘公司、朱益輝取得本票裁定、民事確定判決,又朱益輝所積欠之房貸約481萬元、相對人連帶債務貸款約97萬元,再加計利 息、違約金、訴訟費等,顯已超過朱益輝以系爭房地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最高擔保債務額574萬元,相對人已達無 資力之狀態,並有增加負擔或對財產不利之處分,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並提出本票裁定、民事判決、房屋貸款明細、不動產抵押權設定暨價值核算表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17至129頁、本院卷第31至43頁)。惟朱益輝於109年間提供系爭房地為抗告人設定第1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抗告人經實地調查勘查比較,認定系爭房地價值有766萬 元,並據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76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抵押權設定暨價值核算表(見原法院卷第131、137頁、本院卷第35、37頁)可參。至抗告人實際核准放款之574萬元,則係以系爭房地價值百 分之75計算最高擔保債務額574萬7,742元(見本院卷第35頁)。且細繹抗告人核算表,可知該區域價格每建坪約14萬元至16萬9,100元間,抗告人係以最低價格認定為合理市價, 系爭房地之市值應至少有766萬元。又朱益輝房貸本金餘額 為480萬6,072元(見本院卷第31頁),加計本件聲請假扣押之金額55萬3,694元,及自111年5月21日起按年息3.625%計 算之利息,暨自同年6月21日起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以及40萬7,253 元,及自111年5月31日起按年息5.27%計算之利息,暨自同 年6月30日起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以及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費用,仍 與766萬元有相當差距,系爭房地應足清償抗告人第1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前開債權,堪認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抗告人之債權尚無相差懸殊而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抗告人僅空泛指稱系爭房地位於宜蘭縣○○鎮恐不易處分,成交 價格勢必下修云云,為不足採,尚難認相對人確已瀕臨無資力或與本件債權相差懸殊而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又相對人係自111年4月30日起始未依約繳息還本,朱益輝於110年 間設定第2順位、第3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尚難逕認係隱匿財產或積極脫產行為,況抗告人設定在前之第1順位最高限 額抵押權已足供清償抗告人之債權,業如前述,自難認朱益輝設定第2順位、第3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乃就財產為不利處分。又相對人經抗告人催告後未提出還款方案,僅係債務不履行,相對人雖同受其他債權人追償,仍難逕謂抗告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使抗告人之債權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抗告人上開主張及所提事證,不能釋明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與本件債權相差懸殊而難以清償債務,難認抗告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抗告人既未就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自不能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得補釋明之欠缺。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依上開說明,即無從以供擔保補其釋明之欠缺,其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不應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敏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