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99號
- 抗告人
-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Burton Leon Nicoson
- 代理人
-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
彭建仁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馮澤源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徐國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Burton Leon Nicoson」。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變更為BurtonLeon Nicoson,並於111年1月26日對111年1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明承受訴訟,先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