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9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蔡和憲周珮琦周群翔

抗告人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urton Leon Nicoson
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

彭建仁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馮澤源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徐國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Burton Leon Nicoson」。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變更為BurtonLeon Nicoson,並於111年1月26日對111年1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明承受訴訟,先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