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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91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管靜怡陳瑜胡芷瑜

抗告人
甲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雲
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采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聲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原法院109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承審法官趙子榮(下稱承審法官)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抗告狀誤載為111年1月20日,嗣於同年9月20日具狀更正)庭期訊問證人林逸軒時,因不滿證人回答,無視兩造詰問證人程序尚在進行中,以如附表編號1、3、4號之言詞威嚇證人,顯欲干預證人陳述使其噤聲,及以附表編號2、5號之言詞,污衊伊與證人勾串、證人信用破產,心證明顯偏頗對造,對伊深具敵意,可認與伊之間有嫌怨,就本案訴訟已有偏頗之虞,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及法官法第13條等規定,通常一般人皆會對承審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顯然不當侵害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上開言詞已逾越闡明權行使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係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並命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維持法庭秩序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5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查抗告人所陳上開事由均屬承審法官曉諭發問之態度及訴訟指揮權行使是否適當之問題,且經原法院勘驗111年3月15日庭期當日之法庭錄音結果(見原法院卷第53至55頁),對照該次庭期筆錄(見本院卷第53頁),及抗告人向本院陳述其所指法官言詞在上開筆錄之對應位置之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可知承審法官所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詞,是於其訊問證人「『每次給稀釋代工的配方他們都會告訴我』既然是他們告訴你的,你剛才為何會證稱你有參與?」後,與證人間發生之對話;承審法官所為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言詞,是因其訊問證人「你是甲基公司的員工嗎?否則他為何要將材料交給你去稀釋?」,證人答稱不是甲基公司員工後,法官再問「那為何要交給證人,直接交給甲基公司即可,那為何交給證人?」後,與證人、當事人間發生之對話;又承審法官所為如附表編號4、5號所示言詞,則是在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要求證人確認第三人到底有無書面保證WF-600產品就是FUREX-404E產品此一問題之際,法官對在庭當事人所為之發言。觀諸上開法官言詞與筆錄前後文,可知承審法官是因認為證人前後證述不一致,乃當庭告知證人此情,而在與證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之法庭活動間,口出如附表所示言詞所致,核其發言,尚未逸脫法官於案件審理時為釐清事實、調查證據、促使證人勿因附和或偏袒任一當事人而故為不實證述之目的,難認有偏袒一造之情。雖承審法官所言有關證人在作文、講五四三、信用破產、喜歡迴避問題、懷疑是原告派來的等詞欠當,致抗告人主觀感受不佳,惟仍不能據此推論承審法官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有何足疑為不公平審判之虞。抗告人對承審法官訴訟指揮、訊問證人之態度及審理方式不滿,而認其無從受公平審判,洵屬其主觀臆測之詞;且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聲請法官迴避自屬不應准許。

四、從而,抗告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為無理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抗告人所指111年3月15日庭期 法庭錄音光碟之播放秒數 抗告人所指法官言詞 左列法官言詞之筆錄頁數及前後行數 1 44分55秒至45分45秒處 「你是證人,你就我們的問題回答,你不是來做作文的,你越做作文我已經基本上我已經不相信你了,你做再多作文都沒用!你只是試圖來說服我的。」、「你不需要說服我,我判決書就(判)你們敗訴啊!就這麼簡單。」、「對啊,那我就移送你偽證啊!把你移送到檢察官那邊去偵辦啊,對不對。」 筆錄第6頁第26至30行間之對話(見本院卷第63頁) 2 48分55秒至50分處 「我只問為什麼人家要交給你,你要講這些五四三的幹嘛」、「我是懷疑你,你根本就是原告派來的,我不相信你說的任何話!」 筆錄第7頁第15至16行間之對話(見本院卷第65頁) 3 50分10秒至52分25秒 「我今天為什麼會問那麼多問題,我就是打算要移送了,法官在判決書就說明有犯罪嫌疑就要把人家移送,你跟陳調賢我都要移送。」、「你知道我要移送你什麼嗎,我要移送你…這個我會讓韓國公司知道來追加,跟你跟陳調賢追訴」、「我有權利移送,你自己跟檢察官講」 筆錄第7頁第15至16行間之對話(見本院卷第65頁) 4 59分00秒至1時0分0秒處 「我可以移請檢察官調查啊」、「我可以移送檢察官請他查明嘛」 筆錄第8頁第8至10行間之對話(見本院卷第67頁) 5 58分28秒至59分30秒處 「證人就是喜歡迴避問題啊,你又不是不知道,剛剛我問多少問題他都要迴避問題啊,原告派他來作證根本就錯誤,原告要透過他來尋得一個事實,但是他就信用破產了,繼續講只是破洞越來越大而已」、「我直接了當講啦!原告就是派這個人來假裝具結,其實是原告的員工啦,對阿!」」 筆錄第8頁第8至10行間之對話(見本院卷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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