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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洪紫晴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複代理人
江建憲
上訴人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訴訟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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