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邱育佩、湯千慧、林大為
- 原告黃羿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黃羿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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