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國字第6號
- 聲請人
-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何牧」之記載,應更正為「何牧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