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怡雯吳素勤呂綺珍

聲請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尹寧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其救助,其效力自及於上訴審,其在上訴審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及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案列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66號),經原審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未經撤銷其救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確認無訛。是其於上訴本院後再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