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6號
- 抗告人
- A女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 兼法定代理人
- A女之父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 法定代理人
- A女之母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杰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聲字第三0六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杰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以其未遵限補正裁判費為由,於111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惟抗告人前已於111年8月29日補正裁判費,有收據可稽,是本院前開裁定,容有誤認。抗告意旨求為將該裁定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