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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5號

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聲請人
大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聲請人
大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相對人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相對人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相對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相對人
丁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10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訴聲字第五號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即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10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本院以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許可就該裁定附表所示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兩造已達成和解,爰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聲請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本院以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許可,兩造嗣於111年6月30日就本案訴訟達成訴訟上和解,有和解筆錄可證(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110年度重上字第71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訴訟繫屬登記許可裁定,經核尚無不合,並經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丁向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7、19頁),自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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