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陳婷玉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06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11年7月28日111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之抗告因顯無理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65號裁定駁回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抗告事件案卷查明無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