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06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11年7月28日111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之抗告因顯無理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65號裁定駁回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抗告事件案卷查明無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