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王俊曜
孫文蔚
孫文禮
黃淑琼
吳至誠
吳至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固有明文。然如債務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者,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0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伊為強制執行,經北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188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伊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11年度重再字第24號事件,下稱系爭再審事件)。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向北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北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有北院民國111年5月30日執行命令、原確定判決可稽(見北院111年度聲字第425號卷第15至50頁)。聲請人雖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業經本院以其等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等再審之訴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系爭再審事件卷宗查核無訛。依前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