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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邱景芬林純如柯雅惠

聲請人
游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雅芬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3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62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36號拆屋還地事件受理,並以:伊因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該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且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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