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石有爲、林晏如、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顏志宇
- 原告高為邦、葉明村
- 被告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 變更之訴原告 高為邦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變更之訴原告 葉明村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變更之訴被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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