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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石有爲林晏如曾明玉

變更之訴原告 高為邦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變更之訴原告 葉明村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變更之訴被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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