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
變更之訴原告 高為邦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變更之訴原告 葉明村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變更之訴被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宇
- 訴訟代理人
- 倪子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榮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