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
- 上訴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昌律師
- 被上訴人
- 進百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德一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華律師
李宗暘律師
范振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
李宗暘律師
范振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