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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5號

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靜女葉珊谷范明達

上訴人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桂如
訴訟代理人
周哲宇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鎮宇律師
上訴人
甘賴榮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良
法定代理人
甘錦祥
法定代理人
甘錦裕
法定代理人
謝正雄
被上訴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漏未通知視同上訴人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謝正雄,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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