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諮詢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 法定代理人李華得
- 上訴人蔡育伸
- 被上訴人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蔡育伸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相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吳佳育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廷律師 被 上訴人 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華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宗豪律師 賴衍輔律師 葉姸廷律師 童兆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景萌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諮詢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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