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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6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呂淑玲汪曉君管靜怡

上 訴 人
高清𡍼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 訴 人
陳采榛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視同上訴人
高添財
被 上訴 人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被 上訴 人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洪婉珩律師
被 上訴 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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