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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鍾素鳳楊雅清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鄭雪月、鄭資盛、鄭錫沂

  • 上訴人
    陳英棠
  • 被上訴人
    鄭資富謝麗玉江孟禧江孟霖江厚博江淑子江欣男賴妙珍鄭雪美江美雪江昭一星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格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格國際運動館有限公司法人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煐媖鄭年惠資生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年成張美珍林維倫林蓓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陳英棠 訴 訟代理 人 劉敏卿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資富 謝麗玉 江孟禧 江孟霖 江厚博 江淑子 江欣男 賴妙珍 鄭雪美 兼 上九 人 訴 訟代理 人 邱宏修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練家雄律師 陳貞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江美雪 江昭一 上 二 人 訴 訟代理 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黃冠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星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雪月 被 上訴 人 凱格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凱格國際運動館有限公司 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法 定代理 人 鄭資盛 被 上訴 人 黃煐媖 鄭年惠 被 上訴 人 資生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鄭錫沂 被 上訴 人 鄭年成 上 十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吳佳育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美珍 林維倫 林蓓瑜 王麗琴(即江純青之承受訴訟人) 江孟威(即江純青之承受訴訟人) 王江鑫(即江純青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麗琴、江孟威、王江鑫為被上訴人江純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江純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 即王麗琴、其子江孟威、王江鑫,並未拋棄繼承,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查詢結果、王麗琴、江孟威、王江鑫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7月7日新院 玉家寬112司家聲410字第1129012064號函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71至275、289、357頁)。王麗琴、江孟威、王江鑫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王 麗琴、江孟威、王江鑫為被上訴人江純青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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