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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尚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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