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 上訴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鋒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儀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君
- 被上訴人
- 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正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被上訴人將附表編號2發票之金額匯入受告知人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銅鑼公司)在上訴人處所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備償專戶,上訴人照會銅鑼公司後,銅鑼公司告知該筆新臺幣(下同)779萬5738元匯款係清償以附表編號1發票為擔保之借款510萬元與以附表編號2發票為擔保之借款613萬元之其中105萬元預付款,故上訴人讓銅鑼公司取回餘款164萬5738元乙節,具狀陳述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