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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魏麗娟郭佳瑛張婷妮

上訴人
頂鮮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強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被上訴人
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賢良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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