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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通行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邱育佩許炎灶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林水珠、廖慶祥、邱方孝

  • 上訴人
    黃政勇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林淑英涂夢雷翁聰明廖慶雄廖瑞菁廖柏桃游廖珀鑾楊佩蓉王碧蓮湯均華林益家周虎成鄭美蘭周文陳龍泉陳詠浚邱如瑟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士豪林瑞雲汪曉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廖永泰 追 加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 訴 人 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珠 上 訴 人 林淑英 涂夢雷 翁聰明 廖慶雄 廖瑞菁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慶祥 上 訴 人 廖柏桃 游廖珀鑾 楊佩蓉 王碧蓮 湯均華 林益家 周虎成 鄭美蘭 周 文 陳龍泉 陳詠浚 邱如瑟 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方孝 上 訴 人 林士豪 林瑞雲 汪曉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行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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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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