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計程車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魏麗娟、林哲賢、吳靜怡
- 當事人何村澤、林哲弘、林宏杰、哲運交通有限公司、杰運交通有限公司、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紀春梅、葉書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何村澤 被 上訴 人 林哲弘 被 上訴 人 林宏杰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峻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哲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莉 被 上訴 人 杰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倫 訴訟代理人 紀春梅 被 上訴 人 傑運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紀春梅 被 上訴 人 葉書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計程車牌照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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