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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用計程車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魏麗娟林哲賢吳靜怡

  • 當事人
    何村澤林哲弘林宏杰哲運交通有限公司杰運交通有限公司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紀春梅葉書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何村澤 被 上訴 人 林哲弘 被 上訴 人 林宏杰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峻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哲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莉 被 上訴 人 杰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倫 訴訟代理人 紀春梅 被 上訴 人 傑運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紀春梅 被 上訴 人 葉書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計程車牌照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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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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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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