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杜津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誠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珮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譽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晴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雅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漢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則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芳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艾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秉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一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薛煒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靖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宜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怡安律師
- 上訴人
-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Olga,Hélène,Odile,Simone Damiron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 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之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鈞律師
- 上訴人
- Vantiva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uis Martinez-Amago
- 上訴人
-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
- 法定代理人
- Sophie Le Ménahéze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元祥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哲華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史 馨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謝家岷律師
- 被上訴人
-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 法定代理人
- H.Lawrence Culp Jr.
- 訴訟代理人
- 張炳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至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谷湘儀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四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關於上訴人「Vantiva S.A」之記載,均應更正為「Vantiva」。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選定人B112「李艷娜」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艶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