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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邱琦邱靜琪高明德

上訴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杜津珠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珮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漢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艾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秉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靖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宜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宜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怡安律師
上訴人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lga,Hélène,Odile,Simone Damiron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 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志鈞律師
上訴人
Vantiva公司
法定代理人
Luis Martinez-Amago
上訴人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
法定代理人
Sophie Le Ménahéze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謝家岷律師
被上訴人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四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關於上訴人「Vantiva S.A」之記載,均應更正為「Vantiva」。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選定人B112「李艷娜」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艶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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