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華奕超

上訴人
合發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駿恭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俞仲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勇麒律師
被上訴人
簡欣堂
訴訟代理人
許麗美律師
被上訴人
周宗燐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