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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非抗字第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胡宏文陳心婷陳筱蓉

再抗告人
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禾豐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陸雄
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5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項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抗告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627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於民國102年2月5日、同年6月20日依序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擔保其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5438萬元、1億70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2月3日、同年6月19日,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抵押權)。再抗告人陸續向伊借款計33億1788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再抗告人自109年7月15日、同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32億5229萬7866元本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長期貸款借據、授信約定書、建築融資契約及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建築融資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帳欠明細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為證(見原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53號卷第11至67頁),依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處分)予以准許,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遞予維持,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於法洵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以:相對人不能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云云,核屬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所為實體上之爭執,非本件拍賣抵押物非訟抗告程序所得審究,依上說明,應由再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解決。再抗告論旨執以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區 ○○ 0 000 145 1/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主要用途、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建  物  門  牌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  一   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4層樓 第1層,85.09平方公尺 騎樓,15.40平方公尺     1/1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二    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同上 第2層,100.49平方公尺 第3層,100.49平方公尺 第4層,100.49平方公尺     1/1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附表二: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區 ○○ 0 000 178 1/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主要用途、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建  物  門  牌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  一   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4層樓 第1層,84.08平方公尺 騎樓,15.40平方公尺     1/1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二    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同上 第2層,99.48平方公尺 第3層,99.48平方公尺 第4層,99.48平方公尺     1/1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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