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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魏麗娟張婷妮潘進柳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敬忠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逸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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