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連敬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敬忠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