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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50號

給付合約利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翠華許炎灶黃珮茹

上訴人
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2、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幸容間請求給付合約

利潤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150號駁回其上訴之判決不

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3,374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萬1,348元。惟上訴人

於提起本件上訴時,未據繳納前揭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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