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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管靜怡胡芷瑜林政佑
  •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李恆德

  • 上訴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恆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淑敏洪碧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劉炳烽律師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戚本昕律師 參 加 人 李恆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恆德 被 上訴 人 林淑敏 洪碧雪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章懿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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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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