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管靜怡、胡芷瑜、林政佑
- 法定代理人陳世銘、李恆德
- 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恆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林淑敏、洪碧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劉炳烽律師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戚本昕律師 參 加 人 李恆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恆德 被 上訴 人 林淑敏 洪碧雪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章懿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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