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柏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良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徐志明律師 戚本昕律師 劉炳烽律師 參 加 人 李恆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恆德 被 上訴 人 林淑敏 洪碧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章懿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