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05號
- 上訴人
- 許崇憲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甫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志聖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嘉軒
- 被上訴人
-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燈城
- 兼上1人
- 訴訟代理人
- 上 2人共同 賴伯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更正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許崇憲 農田水利署 大觀公司 許嘉軒 更正前訴訟 費用負擔比例 百分之78 百分之4 百分之1 百分之17 更正後訴訟 費用負擔比例 百分之1 百分之78 百分之17 百分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