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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 上訴人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馬裕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被 上訴人 馬裕城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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