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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11號

確認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上訴人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被上訴人
馬裕城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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