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11號
- 上訴人
- 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逢時
- 訴訟代理人
- 蔡聰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奕彰律師
- 被上訴人
- 馬裕城
- 訴訟代理人
- 龔正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