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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傅中樂黃欣怡陳彥君

上訴人
華琳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上訴人
雙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秀枝
訴訟代理人
李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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