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琳國際文創有限公司、蔡佳樺、雙緯企業有限公司、曹秀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華琳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 上訴 人 雙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秀枝 訴訟代理人 李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