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35號
- 上訴人
- 華琳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樺
- 訴訟代理人
- 劉一徵律師
- 被上訴人
- 雙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秀枝
- 訴訟代理人
- 李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上字第13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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