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商標權授權契約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奇桐股份有限公司、洪瑞斌、夢想園國際有限公司、周雄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 奇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斌 被 上訴 人 夢想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雄偉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權授權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 字第1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9條亦有明定。是關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民事裁判經提起上訴之管轄法院,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實質上有專屬管轄之權,且無合意或應訴管轄之適用。次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範圍包括契約爭議事件,即智慧財產權授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簽署經銷商及商 標授權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上訴人指定伊為臺灣地區飯店業之獨家授權經銷商,授權伊在臺灣地區飯店業經銷授權影片即美商 Dreamroom Productions Inc.(下稱DRP公司)發行之成人影片節目及使用相關商標,合約期間自107 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飯店收入30%歸上訴人所有 。上訴人於110年6月9日以內湖江南郵局第252號存證信函(下稱252號存證信函)對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然 上訴人未曾催告伊結算、對帳、分配授權金盈餘,且該契約為不得解除之繼續性契約,其解除契約不生效力,求為確認系爭契約存在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三、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分配利潤,伊於110年5月13日以汐止郵局第110331號存證信函催告被上訴人於14日內履行契約義務遭拒後,業以252號存證信函解除系爭契約 等語,資為抗辯。 四、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系爭契約授權其在臺灣地區飯店業經銷DRP公司發行之成人影片節目及使用相關「DRP」商標,求為確認系爭契約存在之判決,本件核屬商標權授權契約爭議事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首開說明,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