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文件資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炎欽、宋素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李炎欽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上訴人 宋素貞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文件資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夫妻,且均為台灣淯倫有限公司(下稱淯倫公司)之股東,上訴人並擔任淯倫公司董事。詎上訴人未經伊同意將淯倫公司所有資產及收入,用以支付多名其外遇女子之生活開銷,伊為免淯倫公司被淘空,依法欲行使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查閱淯倫公司之相關財產、帳薄、資金往來明細等資料,惟上訴人拒絕提供,爰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應提出淯倫公司如附表所示文件簿冊,供伊或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等語。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淯倫公司擔任財務總管期間,涉嫌業務侵占之不法行為,尚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查中,且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30日另行成立狄宸有限公司(下稱狄宸公司),狄宸公司與淯倫公司營業項目重疊,存在競爭關係,被上訴人欲藉查閱淯倫公司文件機會,取得淯倫公司之營業秘密,自無正當理由。縱認被上訴人有查閱文件之權限,除淯倫公司之會計總帳、分類帳、財產目錄、損益表同意交由被上訴人查閱外,被上訴人請求查閱其餘文件,未說明查閱目的,且有侵害淯倫公司營業秘密之虞,並無合理及必要性,屬權利濫用。況伊前曾提供淯倫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表及資產負債 表等資料供被上訴人閱覽,被上訴人已得充分行使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9-70頁): ㈠淯淪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萬元,上訴人登記出資額為930萬元,被上訴人登記出資額為620萬元,有淯淪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憑(見原審卷第67-69頁)。 ㈡上訴人為淯倫公司唯一董事,負責執行公司業務,被上訴人為淯倫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行使監 察權: ⒈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 事3人,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 之股東中選任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 諸公司法於69年5月9日修正第108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為:現行法有限公司採「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執行業務股東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董事、監察人則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此種準用之結果,使兩者在法律上之地位不同,造成有限公司組織形態之紛歧,為簡化有限公司之組織,並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爰將「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予以廢除,改採「董事」單軌制,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之地位,至少設董事1 人,最多設3人,並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不再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特定1人為董 事長,但無董事會之設置。又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故無監察人之設置等情,足見有限公司之董事即執行業務之股東,對外代表公司,非董事之股東則屬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經查,淯倫公司為有限公司,上訴人為董事,被上訴人為不執行業務股東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自得行使監察權,向上訴人請求查閱淯倫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 ⒉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於淯倫公司擔任財務總管期間,涉嫌業務侵占之不法行為,尚在桃園地檢署偵查中,且被上訴人於103年4月30日另行成立狄宸公司,狄宸公司與淯倫公司營業項目重疊,存在競爭關係,被上訴人欲藉查閱淯倫公司文件機會,取得淯倫公司之營業秘密,自無正當理由云云,固據出狄宸公司登記資料為證,其上記載被上訴人為負責人(見本院卷第99-105頁)。惟查,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不因其涉犯業務侵占,或擔任其他公司股東或負責人而受限制。又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可知有限公司僅董事受有競業禁止之限制,不執行業務股東不受競業禁止之限制,被上訴人雖為狄宸公司負責人,然其既為淯倫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對於淯倫公司內部業務運作仍有瞭解必要,上訴人徒以被上訴人涉犯業務侵占罪嫌尚在偵查中及另行成立狄宸公司,營業項目與淯倫公司重疊為由,辯稱被上訴人不得行使監察權云云,尚不足採。 ⒊上訴人辯稱:伊前曾提供淯倫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供被上訴人閱覽,被上訴人已得充分行使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云云。惟查,被上訴人行使監察權所得查閱淯倫公司之文件,並不限於109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上訴人縱已提供上開文件供被上訴人查閱,亦不能謂被上訴人無查閱其他文件之必要,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已得充分行使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云云,自無可採。 ⒋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其得依民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 定,行使監察權等語,自屬有據。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淯倫公司文件簿冊,供被上訴人或其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為有理由: ⒈按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第48條定有明文,此為有限公司所準用,同法第109條第1項亦有明文。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次按有限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 請其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第22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凡商業之資產、負 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分為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與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則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與轉帳傳票三種。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 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至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等,均為公司營業上依法應設置或編製之文件,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自得依上開規定對董事行使監察權,請求查閱公司財產文件、5年內會計憑 證及10年內之帳簿及財務報表。 ⒉經查,被上訴人請求查閱如附表所示文件簿冊,其中傳票、收支憑證、廠商支付憑單、公司與廠商之銷售合約書、薪資清冊、銀行存摺及帳戶往來交易明細,為會計憑證;會計總帳、分類帳、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為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則為財產文件,均與淯倫公司營業有關,且為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淯倫公司財務及執行業務狀況所必需,亦為淯倫公司依法應編製及保存之文件,則被上訴人請求查閱如附表所示文件簿冊,並未逾越合理範圍,自應准許。 ⒊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為具有競爭關係狄宸公司之股東及財務主管,且不受競業禁止規範,薪資清冊記錄每位員工具體薪資,被上訴人得用以挖角或干涉經營管理;傳票、收支憑證、廠商支付憑單、公司與廠商之銷售合約書為淯倫公司營業秘密,且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試算表已揭露員工薪資總額 、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透過歷年比對,倘有異常已可得知;現金流量表、銀行存摺及帳戶往來交易明細亦為淯倫公司營業秘密,上開文件倘交由被上訴人查閱,必受有商業上損害云云。惟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 之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惟同法第1條既規定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是於判斷資訊是否符合上開營業秘密要件時,自應以第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重要依據。若 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薪資為公司經營之重要人事成本,被上訴人自有查閱薪資清冊以瞭解員工薪資結構之必要,而傳票、收支憑證及廠商支付憑單為公司依商業會計法所應編製及保存之文件,亦為勾稽會計帳簿是否正確之必要文件,自無不許被上訴人查閱之理。又淯倫公司與廠商之銷售合約書除得作為原始憑證外,亦為瞭解淯倫公司對外交易之重要資訊來源,此等營業及財務資訊,均非查閱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試算表即能得知,自無從以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試算表取代上開文件。另現金流量表為有限公司董事應造具並交由股東承認之表冊,非屬淯倫公司營業秘密範圍,銀行存摺及帳戶往來交易明細,為勾稽淯倫公司存款金額及流向之重要資料,亦為被上訴人瞭解淯倫公司財務狀況及核對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是否正確之必要文件,自不得拒絕被上訴人查閱。況上訴人並未具體說明上開文件有何部分屬營業秘密,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查閱上開文件將造成淯倫公司營業秘密外洩之事實,自不能以此限制被上訴人查閱文件之範圍。再者,依上訴人提出之狄宸公司基本資料所示(見本院卷第101-103頁),狄宸公司係於103年4月30日設立登記,被上訴人自103年4月30日起至105年7月24日 間為狄宸公司負責人,足見被上訴人經營狄宸公司已逾2年 ,時間並非短暫,參以兩造為夫妻關係,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擔任狄宸公司負責人乙事,應無不知之理,且上訴人自承被上訴人係於108年10月16日以前擔任淯倫公司之財務長等語 (見本院卷第68頁),倘狄宸公司與淯倫公司確有競爭關係,且被上訴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應無由被上訴人擔任淯倫公司財務長之可能,故難認被上訴人因狄宸公司之設立,而有侵害淯倫公司利益之行為,上訴人僅泛言狄宸公司與淯倫公司具有競爭關係,倘允許被上訴人查閱上開文件,將造成淯倫公司商業上損失云云,而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實其說,尚不足採。 ⒋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並未說明查閱上開文件之目的,欠缺合理及必要性,顯屬權利濫用云云。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48條係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而茍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05號判決先例參照)。經查,公司 法賦予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監察權,其立法意旨乃因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未參與公司經營,為瞭解公司之營運狀況,以維護其股東權益,避免董事任意操控公司,故得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被上訴人既為淯倫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本得行使監察權,請求查閱淯倫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以維護股東權益,且被上訴人請求查閱文件之範圍亦屬合理,已如前述,尚難認係以損害上訴人為主要目的,上訴人此部分抗辯,要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提出淯倫公司如附表所示文件簿冊,供被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康翠真 附表 淯倫公司文件資料名稱 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提出日止之會計總帳、分類帳、傳票、收支憑證、廠商支付憑單、公司與廠商之銷售合約書、薪資清冊、損益表、財產目錄、銀行存摺及帳戶往來交易明細、現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