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章德賢、恆笙晟開發有限公司、江政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章德賢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上訴人 恆笙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旺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