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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23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上訴人
章德賢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上訴人
恆笙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旺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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