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 當事人臺北榮民總醫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30號 上 訴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吳至格律師 黃雍晶律師 蕭維德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被上訴人 十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宸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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