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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30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上訴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雍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被上訴人
十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宸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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