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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9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謝碧莉楊惠如林晏如

上訴人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訴人
游義德
上訴人
游義萬
上訴人
游俊鈞
上訴人
游俊渙
上訴人
游炎龍
上訴人
游博欽
上訴人
游士漢
上訴人
王得蓉
上訴人
游鈺真
上訴人
曾文胤
上訴人
游輝廷(兼游阿屘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游智翔
上訴人
黃志彰
上訴人
曾景祺
上訴人
曾文立
上訴人
謝曉虹
上訴人
張崇鎮
上訴人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吳邵碧李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崇鎮
法定代理人
前列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均
上訴人
游錦翠(即游阿屘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游錦葉(即游阿屘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游璨蓬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輝廷、游錦翠、游錦葉為上訴人游阿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游阿屘於民國111年2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現存直系血親卑親屬游輝廷、游錦翠、游錦葉(見本院卷第197-207頁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限制閱覽卷附游錦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均無陳報抛棄繼承情事,並經游輝廷、游錦翠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95頁)。茲因游錦葉未具狀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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