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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24號

確認處分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邱靜琪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江麟
被上訴人
詹孟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2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本件判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2日,至同年7月11日止已屆滿上訴期間。惟上訴人遲於同年月12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2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處分書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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