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黃瑞妍
- 被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慈恩 王威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仰律師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翁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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