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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陳慧萍沈佳宜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 被上訴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慈恩 王威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仰律師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翁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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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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