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為國、敦福國際有限公司、吳昌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為國 訴 訟代理 人 李自平律師 被 上 訴 人 敦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昌福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鄭淑燕律師 黃永琛律師 複 代 理 人 孫誠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112年8月21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相關書證或表示意見: 1.中華不動產協會109年度華仲裁字第10號仲裁事件中,於110年6月16日詢問會筆錄關於詢問證人吳素孟、賴雅雯之完整筆錄 影本(本院卷內僅有前述筆錄節本,請提供詢問2位證人時之 完整筆錄影本)。 2.上訴人寄送109年6月24日內湖碧潭郵局000124號存證信函影本(本院卷二第263頁之上證26,提及前述存證信函)。 3.向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遞交之A1-4F房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 (本院卷二第73至75頁),請具狀說明前述登記申請書之作成過程(打字製作、用印過程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