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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魏麗娟郭佳瑛張婷妮

上訴人
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為國
訴訟代理人
李自平律師
被上訴人
敦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昌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112年8月21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相關書證或表示意見:

1.中華不動產協會109年度華仲裁字第10號仲裁事件中,於110年

6月16日詢問會筆錄關於詢問證人吳素孟、賴雅雯之完整筆錄

影本(本院卷內僅有前述筆錄節本,請提供詢問2位證人時之

完整筆錄影本)。

2.上訴人寄送109年6月24日內湖碧潭郵局000124號存證信函影本

(本院卷二第263頁之上證26,提及前述存證信函)。

3.向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遞交之A1-4F房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

(本院卷二第73至75頁),請具狀說明前述登記申請書之作成

過程(打字製作、用印過程等)。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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