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戴雨縈、吉富地產有限公司、黃文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戴雨縈 被 上訴人 吉富地產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中壢環北加盟 店) 法定代理人 黃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僅得對原裁判所列之相對人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參照)。查 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未將吉富地產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中壢環北加盟店)列為被告,原審亦未對其為裁判。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列吉富地產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中壢環北加盟店)為被上訴人而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