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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朱耀平呂明坤羅立德

上訴人
戴雨縈
被上訴人
吉富地產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中壢環北加盟 店)
法定代理人
黃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僅得對原裁判所列之相對人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參照)。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未將吉富地產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中壢環北加盟店)列為被告,原審亦未對其為裁判。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列吉富地產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中壢環北加盟店)為被上訴人而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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