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黃雯惠華奕超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方、王健誠

  • 上訴人
    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彥錡(原名:周啟勳)
  • 被上訴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方 上 訴 人 周彥錡(原名周啟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被上訴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判決(111年度上字第587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0頁第25行關於「法官林佑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華奕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