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黃雯惠、華奕超、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許瓊方、王健誠
- 上訴人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彥錡(原名:周啟勳)
- 被上訴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方 上 訴 人 周彥錡(原名周啟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被上訴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判決(111年度上字第587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0頁第25行關於「法官林佑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華奕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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