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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58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雯惠華奕超戴嘉慧

上訴人
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瓊方
上訴人
周彥錡(原名周啟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德維律師
被上訴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判決(111年度上字第587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0頁第25行關於「法官林佑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華奕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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