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587號
- 上訴人
- 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瓊方
- 上訴人
- 周彥錡(原名周啟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振格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德維律師
- 被上訴人
-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誠
- 訴訟代理人
- 譚聖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判決(111年度上字第587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0頁第25行關於「法官林佑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華奕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